近日,象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张伟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上为大家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如何写好一张借条》。
实践中,借条的抬头书写一种是写借条,另一种是写欠条,有极少数会写成收条,这三者有何区别呢?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就是一方借钱给另一方。但欠条是证明欠款关系,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二者是从属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而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
借条中注明借款事由,是为了确保借款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避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对该笔借款的用途提出抗辩,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比如借款用于、嫖娼等违法行为,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支付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进行,并应尽量通过借款双方本人账户进行,确需由第三方支付或第三方收款的,借贷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避免采取套现、代刷信用卡、出借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上述方式可能会导致出借人难以证明借款实际支付或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人还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条,或将还款情况在借款合同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之前高利借贷猖獗时,出借人一栏往往是空白的,起诉时再填上其他人的名字,但支付利息又可能是付给实际出借人的,而借款人又难以举证证明实际出借人,导致法院审查困难。
因此,借条中出借人一栏一定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全称,且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的行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如果约定不明,比如说借条写了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或者利息另行协商之类的,视为约定不明,如果无法达成合意,一般认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借款若约定利息的,最好在借条中予以明确,否则举证比较困难。
第三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比如说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那么会造成两个后果。第一,在借款期限未满时,出借人一般无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第二,诉讼时效问题,借款到期后,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在3年内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否则可能会导致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变成自然债务,那么只能私力救济了。
如果已经写了,那么就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催讨,会引起时效的中断,但要注意保管好相应的证据,如果没写还款期限,那么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这个是不会中止、中断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导致诉讼周期延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因此,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送达地址,一旦成讼,法院可以最快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借款人,为出借人维权节省时间。
借款人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另外,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一般在实践中多以格式合同出现的为多。该费用一般多指的为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对此约定,则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可以由借款人来承担!
《民法典》对保证制度作了很大修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方式由原先的连带保证变更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取消了约定不明的两年保证期间规定,统一确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如双方之后又形成新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的,此时一般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
对债权人来说,第一,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在借条中明确以书面方式写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合理约定保证时间。对于未明确约定追偿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量保证期限的约定;
第三,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主动积极地行使追偿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第五,如果是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话,仅在借条上写某某房产抵押担保是不够的,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未生效。
对债务人来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同时应考虑适用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既然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还款,若有逾期应积极联系债权人告知自身状况,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
对保证人来说,首先要清楚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如果知晓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应积极告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时止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杨某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杨某抗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李某出借给我的款项系工商银行获取的,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借贷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我承担的是返还责任。借款后,我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0多万的利息,合同无效后,我所付的利息应该抵扣借款本金,所以我不需要再向李某承担返还责任。最后法院认定了被告抗辩事实,并支持了被告的抗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