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诉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4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本金人民币64769748.07元及清偿全部本金日止的利息,以上欠息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止为4914622.76元;2.判令被告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应由被告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被告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的《电量输送及过网费协议书》项下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4.判令六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六十五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虚假诉讼故意隐瞒证据五人受罚
在2018年9月,原告刘某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冷某按照借条约定偿还460万元的借款本息,同时请求担保人蒋某和戴某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三名被告均未出庭,导致法院只能根据借条原件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