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的可能是开玩笑,有的则可能是认真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这个借款纠纷就要靠法律解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就近期审理的两起夫妻间财产纠纷案提醒人们: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应慎重。
案例一:曹女士与赵先生原是夫妻。2002年9月30日,经法院判决曹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并且已经生效。但在曹女士与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2万元,并且给曹女士写有欠条。日前,曹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欠款。诉讼中,曹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赵先生为其所写的欠条,赵先生否认向曹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审理中,赵先生对欠条的真实性存有质疑,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曹女士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赵先生对曹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根据曹女士所举证据,法院最终确认曹女士所持欠据是赵先生所写,判决赵先生给付曹女士欠款2万元。
案例二:京城张女士与陈先生原为夫妻,2002年10月,张女士起诉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张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以陈先生于2001年6月16日给其写的“欠款单”为依据,要求陈先生给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陈先生则称,此“欠款单”是夫妻间闹着玩写的,不同意赔偿。后张女士对此项要求不再坚持后,双方于2001年10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2年12月,张女士心有不甘,又持“欠款单”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称,2001年6月16日陈先生向其借的人民币5万元索要未果,要求陈先生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索要借款应当以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为基础,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借贷事实的发生,张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于是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表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则不会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