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吴某在金塔县某在线平台发布招工信息,招聘若干修葺工人在金塔县某镇修葺农房。李某等4人在手机上看到吴某发布的招工信息后便前去应聘。吴某告知原告李某等4人工资为240元/天,工资日结,工期大概为1个月左右,每天早晨7点到12点上班,中午在工地就餐,下午2点到19点上班,如果李某等人愿意当天就可上班。谈好工作要求后,李某等4人开始工作。务工期间吴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并承诺剩余工资待工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工期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吴某向李某等4人分别出具了欠条,承诺剩余务工费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付清。后李某等四人索要务工费无果提起诉讼。
该案送达过程中,因原告李某等四人均在外地务工,暂时无法到庭参加庭审。经法官和吴某沟通后,吴某表示愿意网络开庭。庭审中,被告承认拖欠李某等四人的务工费,但认为李某等四人在务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导致部分房屋修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才又让李某四人进行了重新修葺七天,并支付了七天的务工费。但这七天的务工费要在前期约定的240元/天的基础上减半给付,之前多支付的部分要从欠条金额中扣除。李某等四人认为前期修葺过程中吴某并未告知具体的要求,只是简单的进行了指导,而第二次雇佣他们修葺房屋还是在原来修葺过的房屋上进行再次整改。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房屋照片,证实前期房屋修葺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后期又进行了补修。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被告按照200元/天的标准支付七天劳务费,至此4起案件均顺利结案。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通过网络庭审进行远程举证、质证的方式,极大地方便了诉讼,节约了成本,提升了司法效率,并对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的耐心和细心点赞。(殷化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