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行为人违背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住宅安宁权的,都构成本罪。
【基本案情】2011年5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平某某的丈夫李某2欠其钱为由,不顾被害人的阻拦,强行闯入其家中,并在相互撕扯中将被害人平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平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法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查询结果、和解协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平某某的丈夫李某2欠其钱为由,不顾被害人的阻拦,强行闯入其家中,并在相互撕扯中将被害人平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平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平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查询结果、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东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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