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应付款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x月x日,自2016年x月x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另计);
2014年x月份,原告负责人阳与两被告公司负责人王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遂达成由原告向两被告公司供应零件、设备等机械材料,两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的采购合意。2014年x月份,两被告公司开始陆续向原告传真《订单表》采购零件、设备等机械材料,并在2014年x月x日向原告支付预付货款¥xxxxx元。
2014年x月至2014年x月,原告应两被告公司订单要求向其供应机械材料并送货至被告一公司,由被告一公司采购部负责人刘签收,但两被告收货后,除了支付过上述预付货款¥xxxxx元外,没有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便在2014年x月份停止了供货。
双方属于供货买卖关系,原告与两被告先后进行了两次对账,第一次对账时间是2014年x月x日,对账金额为¥xxxxx元;第二次对账时间是2015年x月x日,对账金额为¥xxxx元,总计对账金额为¥xxxxx元。
第一次对账后,原告应两被告公司要求在2015年x月x日向被告一公司开出对账单金额全额为¥xxxxx元的,两被告公司本应在收到后立即付款,但是两被告公司仍然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2015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一公司开出第二次对账单金额全额为¥xxxxx元的,至此,原告已将所有货款的都向被告一公司开具了,但是两被告公司收到后仍拒不支付任何货款。到目前为止,两被告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xxxxx元。
自双方对账确认以来,两被告公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原告负责人曾十数次通过电话、面谈等形式催促两被告公司付款,但两被告公司总是当面答应说立刻付款或明天就付,事后依旧不肯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两被告公司拒不支付、拖欠货款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干扰了企业生产,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直接和间接地给原告工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故,两被告公司除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上述货款本金外,还应当依法向原告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两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第一次对账货款逾期付款损失¥xxxxx元和第二次对账货款逾期付款损失¥xxxx元,总计逾期付款损失为¥xxxxx元(自应付款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x月x日,自2016年x月x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另计)。
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及时公正审理此案,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xxxxxx元、逾期付款损失¥xxxxx元(自应付款之日起暂计至2016年x月x日,自2016年x月x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另计),合计为¥xx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