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
1.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全额返还申请人已向其支付的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人民币xxx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自20xx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xx年3月13日,利息损失为人民币xxx元);
20xx年1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补充协议》、《智能S杯系统新技术开发项目概要设计书》等相关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开发费用,被申请人则依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研究开发智能S杯“CD杯”,以便申请人能够将该研发成果“CD杯”投入生产,同时,合同还约定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开发资料均归申请人所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xx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支付项目首期启动研究费用人民币xx元,依约,被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xx年2月底之前向申请人交付样板“CD杯”进行测试,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在该期限内交付样板“CD杯”,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直至20xx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才首次将该样板“CD杯”交由申请人进行测试,但是,该样板“CD杯”经申请人及第三方公司测试后,发现该样板“CD杯”根本无法正常运作,所有设计书要求的技术功能均无法正常启动,更无法达到“能够投入生产”的合同目的要求。
申请人立即将该样板“CD杯”不符合测试要求的事实以电话、邮件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沟通,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对该项目进行研究跟进,尽早完善相关设计功能,交付合格样板,但是,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项目进程,无故要求申请人追加设计成本,后又因被申请人负责本项目技术开发的关键负责人离职,导致本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再无履行的可能。
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申请人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请求贵委员会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技术开发合同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全额返还申请人已经向其付的技术开发费用及该费用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要求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已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利益损失,请求贵委员会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裁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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