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xx,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华林逸墅小区7号楼2单元1201室。电线、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劳务款127696元及违约金(按利率计算)34413元,合计为162109元。
原告于2017年3月份,有案外人李xx介绍,承包了被告承包的夏县新年兴花苑小区商业楼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口头约定劳务费按照被告与李xx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30元计算,工程完工支付完毕。截止2017年10月30日,原告带领工人们总共干了47694平方米(由被告的财务科会计裴xx打印的工程结算单为证。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1430820元。在工程进行中至结算后,开发商贾xx2017.7.20.转款10万元。被告何xx于2017年10月14日转100000元。开发商通过工商银行自2017.8.14到2019.8.17转给原告88.3万元,工人要工资开发商转给五位工人103624元,被告老婆杜xx转给原告110000元,原告妻子黄xx因讨要劳务费晕倒在地,开发商贾xx又借支6500元.总计1303124元。尚欠原告127696元。按照约定,应当在工程完工支付完毕,但原告在工程完工双方结算(2017.10.30.)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