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南昌市民陈某夫妇参加一套房产的房改,因二人均已退休,经子女们一致同意,由三儿子秦某出资参与房改,房改后房产仍归属陈某名下。现陈某夫妇均已过世,2012年1月,秦某以房改是自己出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排除其他子女的继承权。
【案例】1997年,南昌市民陈某夫妇参加一套房产的房改,因二人均已退休,经子女们一致同意,由三儿子秦某出资参与房改,房改后房产仍归属陈某名下。现陈某夫妇均已过世,2012年1月,秦某以房改是自己出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排除其他子女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确认该房改房系秦某出资,但认为该房屋是以陈某工龄及名义参与房改,现该房产产权仍在陈某名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该房屋应当归属陈某夫妇所有,不归秦某个人所有,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江雄元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4、16及17条的规定,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其所有权不归秦某所有。而根据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对此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据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秦某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虽然系自己出钱,但该房屋仍不归其所有,他出的钱只能按照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文字整理/记者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