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与被继承人同居生活的人,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故不在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人,长期同居的事实足以表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有相互扶养的行为,故可以依法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监护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的,不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因此,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因交通事故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系其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应依法认定为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而被继承人所涉赔偿款中的误工费,系其因伤无法得到应得的工资而获得的赔偿,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涉及到继承问题,应先将其配偶的部分析出后再继承。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中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单位和社区的捐款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救治被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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