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将于2020年7月13日至16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即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转账至被告名下账户。尔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26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具状于法院。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建立交易关系,原告向被告销售制造电路板所需的高分子化合物干膜,约定月结90日内付款,交易习惯为滚动式持续交易。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供货的货款被告已经结算完毕,现尚欠原告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的货款共1651156.87元未清偿。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支付货款1651156.87元;2.被告支付利息(以1651156.8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2日计算款项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一家化工产品生产厂家,原告自2019年11月开始与被告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化工产品,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但被告自2020年4月开始拖欠货款,并告知企业困难无法支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经拖欠货款175041.2元。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5041.2元及利息(以175041.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计算款项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9年5月起,被告广东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代为加工铝材,但在原告按约定支付定作物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款项。2019年9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清偿欠款,但未能履行,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9年10月1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09419.93元。为确保被告广东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货到付款的承诺能够兑现,作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刘某以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承诺为被告广东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所欠合同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支付货款109419.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412.68元(以109419.93元为本金,按每日0.67%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