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县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从法学专家和律师中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聘任。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条 县司法局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一)素质高,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党党员;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参与县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印制带有“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县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总法律顾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由县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县司法局要建立《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登记单》,登记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以书面形式为主,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可通过电话、浙政钉、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法律意见;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可通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充分讨论。
第十三条 对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外聘法律顾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县政府。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县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县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县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和外聘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县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
县司法局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报酬支付办法由县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可参照本工作规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