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男,1966年##月05日出生,身份证####0015,现住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延安东路###3号东五楼512室,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9日,原告经案外人郑¥¥推荐购买BDC一事,并通过郑¥¥支付给被告1.2万元的,称支付1.2万元后,可以去马来西亚免费游玩一次。原告当时想,如果自费的话也要这多钱,也就没有在意BDC的事情。约定日期临近时,原告询问被告出国去马来西亚事宜,被告称事情变故,取消了去马来西亚的免费游玩。2019年3月21日,被告及另一案外人祝¥¥(称是被告的女朋友)又向原告推荐购买被告公司电子平台的BDC。向原告出示了公司的很多文件、公司简介、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等,并承诺投入本金及产生利润可以在3个月后随时提取。原告经不起鼓动,相信被告所说,数小时后,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推荐,并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共向被告支付97030元。事后,被告通知原告,原告的平台账上已有了相应的BDC。因信任被告,原告是基本上没有去平台操作。约三个月后,原告想提取本金,但根本提不出。原告遂致电被告,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与案外人祝¥¥于2019年7月25日来原告处浙江绍兴,当面承诺本金再延期一个月归还(即2019年8月25前归还),但至今日仍未归还。不久被告公司的平台关闭,被告不再接原告电话,还把原告的微信拉黑。原告方知所谓的购买BDC是骗局。
原告认为,原、被告所谓的BDC买卖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不兑现承诺,严重违背诚信,应向原告退回所收的全部资金。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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