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后起诉状和判决书利息计算标准咋写?(附12个真实判决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以下是九民纪要发布后,各地人民法院执行纪要精神,就利息问题在判决主文中如何表述的问题所作的最新尝试,值得关注。

  二、被上诉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11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被告陈颖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山河立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622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以136229.4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7月29日起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被告方郭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0702元和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32000元,并支付以58070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