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据,是登记机关对物权的所有人进行确认的一种公示方式,是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纠纷进行调解和判决的依据,但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因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当出现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若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就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证载的权利人之权利,而支持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二、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拆迁问题在我国属于社会影响大、牵涉利益多的问题,对此,法律采取了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虽多次协商,但未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协议的,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建筑面积不符产生争议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当房屋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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