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女,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磨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41 1265,手机号:(代)
被告上海不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号广场4号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
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山303J6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钥匙1把,并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山303J6车辆抵押登记;
4、判决原告退还被告借款59953.3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车辆(2019.2-2022.2)费用103413.6元,两者相抵被告应支付原告43459.3元。
2013年9月,经被告的经销商上海一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销,提供格式合同在未告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让原告签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并让原告以2016年自己出资购买的山3J6车辆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也由被告保存。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收到了上海山上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转款65699元,该款项为被告实际向原告出借金额。被告于2019年2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山303J6车辆开走。
原告认为:被告在办理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事务时,并未将车辆办理至其名下,且被告又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抵押给被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据此认定被告系案涉车辆的抵押权人非所有权人。在认定该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
经查询裁判文书网: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就与原告相同情形的案件达几千起,被告以融资租赁合同之名意在规避金融监管,无证开展金融借贷业务,已有同类案件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故双方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