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心觉)超越职权、先处罚后取证、救济期内实施强拆……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强拆农贸市场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嫩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嫩江市政府,被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存在多处违法,终审败诉。
判决书显示,2018年12月10日,嫩江县居民张建忠以嫩江县中市街农贸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嫩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嫩江执法局)申请建立中市街农贸市场,全长800米,为开放通透式钢构大棚。嫩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赵庆军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2019年4月,张建忠在中市街南段搭建钢架彩钢棚顶、半封闭式彩钢围挡建筑物。5月6日,嫩江县综合执法大队又向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嫩江县关于建立中市街市场的函。5月10日张建忠办理了营业执照。
8月14日,嫩江执法局向嫩江市自然资源局(8月12日嫩江撤县设市)发函,询问中市街农贸市场是否取得规划审批许可手续,第二天收到的回函称“未经审批”。9月4日,嫩江执法局向张建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文书,后又经过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2020年5月18日,嫩江执法局请示嫩江市政府同意后,将中市街农贸市场强制拆除。7月14日,嫩江市政府对张建忠5月15日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维持了嫩江执法局2020年5月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的公告。
2020年8月5日,张建忠提起行政诉讼,将嫩江执法局和嫩江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同年8月24日、11月9日,嫩江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嫩江执法局在调查前即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属于先处罚后取证,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嫩江执法局未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对违章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属于超越职权;嫩江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嫩江执法局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嫩江执法局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嫩江执法局在当事人的救济期限内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嫩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嫩江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的公告等文书,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鉴于嫩江执法局对张建忠实施的行政行为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嫩江执法局对张建忠实施的强制拆除彩钢棚等设施的法律文书及拆除行为违法。因已确认强制拆除决定的公告违法,同理确认嫩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执法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一审判决后,嫩江执法局和嫩江市人民政府提起上诉。2021年3月1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对一审相关证据的认定意见与原审法院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3月31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