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繁峙境内途经繁城镇、岩头乡,为了切实做好所征用土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铁路和公路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0〕8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21772.8元/亩,安置补助费32659.2元/亩,合计5443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8144元/亩,安置补助费27216元/亩,合计453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的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4515.2元/亩,安置补助费21772.8元/亩,合计36288元/亩。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529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39.2元/亩,合计38232元/亩。
(2)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2744元/亩,安置补助费19116元/亩,合计318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0195.2元/亩,安置补助费15292.8元/亩,合计25488元/亩。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6473.6元/亩,安置补助费24710.4元/亩,合计41184元/亩。
(2)旱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3728元/亩,安置补助费20592元/亩,合计3432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0982.4元/亩,安置补助费16473.6元/亩,合计27456元/亩。
5.征地红线边沿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孤岛地按照不超过0.2亩确认的地类面积进行补偿,新增农田渠、路用地,由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部与乡(镇)、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实际确认的地类面积进行补偿。
6.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发〔2020〕18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中公布的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即:南部工矿发展区:1180元/亩,滹沱河下游平川区1430元/亩,城镇规划区1620元/亩。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具体补偿办法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中公布的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执行。具体为:南部工矿发展区1180元/亩/年,滹沱河下游平川区1430元/亩/年,城镇规划区1620元/亩/年。补偿标准为无青苗的“占一补二,占二补三”以此类推,有青苗的当年青苗费补偿增加一倍。
胸径21公分以上的树木,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300元补偿;胸径10-20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胸径3-9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胸径不足3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包括苹果、梨、桃、杏、钙果、枣树等)补偿标准(含砍伐费,补偿后由户主自行砍伐)
1.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600元;地径11-20公分的每株补偿500元;地径5-10公分的每株补偿400元;地径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
(三)因改变耕地使用性质所栽植的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松、柏等)或所育苗木,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有争议,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林地补偿、安置费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执行。费用上缴财政。
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繁峙段红线内迁坟补偿费标准按照国道108线改造工程迁坟补偿标准,如遇特殊坟种或有其他附属设施的坟墓需由相关乡镇、村委会、繁峙县繁五高速征迁领导组办公室三方共同协商评估后进行补偿。按照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繁峙境内征地拆迁领导组办公室规定期限内完成迁移的每座奖励3000元,超过规定期限迁移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补偿标准为:土坟一次性补偿7000元,砖坟一次性补偿11000元。
房屋、住宅、厂房等地上和地下附着物的补偿,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调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设计、预算报告,由造价或财审机构审核,采取招、投标形式进行改建,改迁和补偿。
组织属地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结合国家发放的有关经营权等相关证书进行调查确认。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补贴对象、补贴费用标准、待遇核定与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