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征收方便开始先下手为强,通过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实施强拆,以此来对被征收人造成心理压力。但是,即使是房屋是违法建筑,也不是行政机关想拆就能拆的,也是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按照法定的程序,否则,则是违法的强制拆除。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7年,因为项目用地需要,长沙市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王某、谢某夫妇经营的废品场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6月2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王某某、谢某某夫妇经营的废品场货棚予以拆除,并制作了拆除记录、物品交接单及现场照片。王某、谢某对该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再审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进行公告,在经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才能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当事先进行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并且实施的时候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能够实施野蛮强拆,本案中,强制拆除未经过法定程序,强拆违法。
所以说,即使是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也不是行政机关想拆就能拆,如果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强拆就是违法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