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老百姓做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应该要有法可依,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绝不能肆意妄为,随意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因为各种原因,老百姓的权益却时常得不到有效保障。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代理的一个胜诉案例来跟大家聊聊,老百姓在遇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应该勇敢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某是浙江省某县村民,在自己村里有合法的住房。在和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处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突然将自己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征收程序下做出的。与此同时,镇政府还要求陈某限期自行拆除,否则的话就会对陈某的房屋进行强拆。自己的房子好好的忽然就要被限期拆除,陈某得知这一消息时有点慌。
经过多方打听,陈某慕名而来找到了史律师。在对本案前因后果进行梳理后,史律师发现陈某的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及安置用地征收的范围,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城中村改造及安置用地征收时,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经过调查、认定和处理即进行停水停电、强制拆除。史律师随即指导我们的当事人陈某向法院申请禁止某镇人民政府对陈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停水停电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在诉讼期间,禁止被告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陈某申请保全的房屋停水、停电和强制拆除。
史律师讲到,城中村改造及安置用地征收的范围,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对房屋实施征收,且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如您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尽速为您解答,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