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据此可知,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旦出借人提起诉讼,那么,借款人所出具的借据、收据或者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都是可以提供的。也就是说,借款合同并不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唯一证据。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