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借条载明“今借”,有的当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到”。两者虽一字之差,一差却往往造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差别,发生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但是款项是否从出借人实际给到借款人手中,不能证明。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而“借到”基本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手中拿到了借条上显示的相应借款金额。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今借”和“今借到”两种借条的出借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由于“今借”只能证明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所以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此产生借贷纠纷时,持有“今借”借条的出借人,不仅要出示借条,还有出具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借款给到借款人,比如“转账记录”等凭证。
而持有“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该借条本身对于证实出借人履行了借款义务已有证明,因此在无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情况下,就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
有这个“到”字,就证明这个钱确实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没有“到”字,当时又是给的现金、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做证据,就很难说明这个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很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借出去的钱就因为少了一个“到”字,而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