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父亲李某于1985年去世,母亲张某2013年12月去世。根据拆迁政策,被继承人即原、被告母亲张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拆迁安置补偿面积。
被告李四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某村的平房,于2016年拆迁,在选取拆迁安置房屋时,使用了被继承人张某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
接到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孙兆敏第一时间阅卷梳理案情,及时确定案件的调查方向和各方的争议焦点,力争保证案件进程不停滞,及时高效地为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
理清案情后,第一时间逐个与案件当事人联系,就双方矛盾点进行沟通,即使在前期调查中已进行详细的沟通,但是在庭审当中,原、被告之间仍旧不断发生冲突,庭审无法进行的局面。
法官,不是我非要在法庭上吵闹,李四在选取拆迁安置房屋时,使用了我母亲张某的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现在都已经办理了还迁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是这部分被占用的面积和分到的小户型的房子也算是我母亲的遗产吧,虽然我母亲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我们也应依法平均继承被继承人张某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吧。
你也说了,没有留下遗嘱,母亲去世前都是我们在照顾,而且不是我不给你,但是这部分的补偿面积本身就有争议,你说的是一个数字,我说的是一个数字,那到底应该是哪一个数字,总要有个明白吧。
情理讲不通,就通过法理来解决。经过多方调查,以及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法官对着案卷以及和原、被告多次沟通后确定的面积数额,拿着计算器,一遍又一遍地验算。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明确了原、被告的还迁补偿面积,并且精准计算出七兄妹每人能够分得的平米数,将分得的平米数折合为对应的折价款。
最终,判决登记在被告李四名下坐落于案涉天津市东丽区某村一套平房还迁协议中有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平方米数,依法由原告李一、李二,被告李四、李六、李五、李七每人继承七分之一,李三按之前兄弟姐妹间的约定,继承七分之二(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被告需给付原告对应遗产继面积的折价款。原、被告对此判决结果均表示接受。
虽然张某并未留下遗嘱,但是依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张某对该遗产未留有遗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法定继承,故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平米数应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