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依法驳回诉请,由原告自行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庄某和被告廖某是表兄弟关系。2021年4月15日,廖某向庄某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在2022年1月1日还清借款二万元。因廖某未按期还款,庄某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廖某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否认收到该借款,他辩称该款是由于当天两人去隔壁村,自己输了两万元,在其请求下,原告庄某替他偿还的赌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经庭审释明,原告未能提交借款支付凭证,并且庭审中对借款属于赌债的事实未予以否认,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却仍然出借,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