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阿姨是在快四十岁时,才和老伴有了儿子小同,对这根独苗,他们夫妻俩自然是宝贝的不得了。现在想来,可能就是夫妻俩对孩子的娇生惯养,使得儿子从小就调皮捣蛋,不好好学习不说,还尽在外面惹事,老俩口为了这个儿子真是操碎了心。
好容易熬到高中毕业,小同的成绩考上大学是不可能了,本来老俩口还想出钱让他再读个民办的大学,可小同说什么也不愿意读书。之后,他便和一帮朋友在外瞎混。几年前,小同领了一个女孩子回家,说是自己的未婚妻,并称女方父母是开公司的大老板,很有钱,而且路子也广,能搞定不少事。家庭聚会时,小同带着这个女孩子一起出席,引得亲友们称赞不已。当时,小同的阿姨,也就是刘阿姨的妹妹称家里遇到点事,小同立马打了保票,说是自己的丈人(也就是女孩子的父亲)可以帮忙搞定,前期需要付一些费用。这样,刘阿姨的妹妹就陆陆续续给了小同40万元的费。但事实上,小同说的都是谎话,女孩子的父亲远在外地,只是一个普通的工人。小同不仅骗了亲阿姨,还骗了其他一些亲戚。纸包不住火,大白后,刘阿姨的妹妹和其他亲友一起去报了警。
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小同以虚构事实、编造理由等各种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刘阿姨的妹妹被骗取钱款共计40万元,判决小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该判决已生效。而妹妹向公安机关报案前,曾召集了多名亲属到刘阿姨家里来。妹妹当时承诺,只要刘阿姨给她写张欠条,她就不会报案。毕竟是自己的儿子,刘阿姨怎么会忍心让儿子去坐牢呢。所以为了帮助儿子逃避刑事责任,刘阿姨无奈之下给妹妹写了一张欠条。前段时间,妹妹凭着这张欠条,将刘阿姨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欠款40万元。妹妹认为刘阿姨向她出具欠条,是承诺替小同归还40万元的欠款,是债务的转让。
《合同法》规定,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刘阿姨的妹妹所要求返还的钱款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金额,并责令予以退赔。因此刘阿姨的妹妹与小同之间并非普通之债权债务,不存在转让之说。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确定,刘阿姨之所以签署欠条同意还款,与妹妹协商达成的前提是妹妹不去报案,以免除小同被刑事制裁,具有目的上的不正当性,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所以,妹妹要求刘阿姨替小同偿还欠款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