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600975SH)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涉长沙瑞健公司仍拖欠货款260

  原告在与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瑞健公司”)原料贸易业务往来中,因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和对帐后,双方签订了《往来款还款协议》和《往来款还款补充协议》,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计划。

  为保证往来款安全,原告与被告蔡茂、王凡、黄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前述三被告表示愿为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对原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在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原告,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协议签订后,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与被告长沙瑞健公司再次对帐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长沙瑞健公司仍拖欠货款2607.07万元。

  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长沙瑞健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蔡茂、王凡、黄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蔡茂、王凡、黄勇以其在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被告长沙瑞健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原告对该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1、请求判令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607.0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蔡茂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凡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黄勇持有的被告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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