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周某经人介绍在章某的养猪场从事泥工工作。工程结束后,章某却一直未支付工资。近日,周某向临安法院起诉,要求章某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875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章某签字的欠条作为证据。
不久,法官收到了来自章某的电话:“法官,我确实是没付清他的工资,时间太久了,具体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但是周某这张欠条不是我签的,是假的。”
章某在电话那端情绪激动,反复强调欠条造假,不是自己所写,而周某在法官几次询问下都坚称欠条就是章某出具的。
关键证据存在疑点,一般情况下会对欠条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但由于该案件标的额不高,笔迹鉴定的费用不菲,当事人并不愿意申请笔迹鉴定。
欠条迷雾之下,承办法官想起周某无意中提起过,章某在法院不止他这一个案件。于是法官调取了办案系统里章某的其他案件,在案件资料中发现了章某的签名。资料里章某的签字与周某所持欠条上的有明显的差异,基本可以判断不是同一个人所写。
虽然有对比的签名,但周某依旧说自己所持是真欠条。法官对周某陈述的取得欠条经过进行发问,周某回答时或语焉不详或避而不答。
调查后,法官再次释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周某终于承认自己撒了谎,“法官,这欠条是假的,章某写过欠条给我,但太旧太破了,怕看不清楚打不赢官司,就让儿子抄了一份新的。”
后来周某在家找出了原始的真欠条,章某看过凭证后也认可了周某主张的8750元工资,两人就付款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周某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诉讼,临安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周某写下并缴纳了罚款。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该如实对事实作出陈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周某虽然本是有理的一方,但却意图以虚假证据来走捷径稳胜券,最终得不偿失的,不仅可能因为证据造假使原本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要因为虚假诉讼的处罚留下一次不诚信的记录。法庭是严肃之地,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构成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还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