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海南海胶闽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澄迈支行”)与被告闽星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行澄迈支行向闽星公司发放人民币1,746万元。2020年8月26日,海南橡胶601118)与农行澄迈支行签订了编号为77的《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提供保证担保。农行澄迈支行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10日分三笔向闽星公司发放1,746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27日。截止2021年10月18日,闽星公司仅归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528,445.90元,尚有9,152,206.62元及其利息尚未归还,发生逾期。因此,农行澄迈支行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18日,澄迈法院判决闽星公司向农行澄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152,206.62元及其利息53,843.38元,海南橡胶对闽星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农行澄迈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28日,法院强制划扣海南橡胶银行账户人民币4,150,654.80元。2022年1月5日,闽星公司收到海南橡胶发送的催款函后,未在载明的日期内支付代偿款,海南橡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4,150,654.8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担保代偿款4,150,65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欠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被告闽星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海南橡胶支付担保代偿款人民币4,150,654.80元。
(一)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4.39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
股东人数变化:2022-04-20显示,公司股东人数比上期(2022-03-31)增长596户,幅度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