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李某(已故)向孙某借款58万元,李某收到借款当日分别向案外人王某等人转账共计56万余元。后因李某未还本付息,且已去世,孙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人之子出国求学,属于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认为其与李某自2011年起分居,依靠自己的工资收入供其子读书和生活开支,对孙某主张的借款不清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孙某主张李某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开支及其子的教育费用。案涉借款发生在李某之子就读高中期间,系金额较大的短期借款,约定的利息较高,从法院调取的杨某工资收入可看出,其工资收入属于当地人均水平左右,无需一次性举债较大金额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款项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资金流向可看出,李某于借款当日几乎全部转给不同的案外人,经调查案外人与李某均系业务往来关系,孙某应当承担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实,因此法院对于孙某主张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不予支持。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普遍并且颇具争议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了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进行了确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以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在借款人去世,配偶对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同时结合查证的款项用途、配偶一方的收入情况等作出准确认定,依法维护了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2021年《湖北“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欠款纠纷起诉状格式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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