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但是,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凭借条讨债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解除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约定一方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分手费”,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只是以借条的形式掩盖它的真实目的。要证明借款事实时仅有借条作为单独的证据,没有转账记录、交付方式等证据加以证明的,该笔欠款是无效的。
借条并非是借款人本人亲笔写的,可能存在借他人之手写出借条,甚至连签名也不是本人的签字,则导致借款关系难以证实。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借条,以防借款人找他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欠条和借条虽然都具备法律效益,但是欠条的时效性只有2年,而借条却长达20年之久。拿着“过期”的欠条打官司,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因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