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乡讯(记者赵国宇特约记者景永利通讯员韦德涛)原告手持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向法院起诉,可被告拒不认账,因为这张欠条是破损的。对此,被告却振振有词:此条虽然是自己写的,款早已归还,在还款时已经当场将此条撕毁。
这张破损的欠款条是否属于“撕毁”成了该案定案的关键。新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采用当庭模拟“撕条”的办法,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确定了事实线日,记者从新乡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吕永胜支付原告陈爱平4100元及利息。
新乡市的吕永胜欠陈爱平4100元,出具了欠条。2008年,陈爱平手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索要欠款。
12月9日,新乡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吕永胜对原告的主张当场否认。他说:当时还款时,是在自己家里,而且他是当着原告的面将欠条撕两半,扔到地上了,现陈手中的欠条是她拾起来粘在一起的。
陈爱平对吕的质证意见予以反驳:欠条上的开裂痕迹,是因该欠条保管不善,且数次拿出找被告要账,是自然形成的裂开痕迹,而非撕开的痕迹。
法官当庭对该欠条仔细进行审查:该条有身份证大小,条上有几处烂的痕迹,其中他们双方所争执的开裂处,位于欠条一侧不足四分之一的地方。合议庭法官认为如果该欠条是撕毁的,一般开裂处应在条据的中间部分,而此开裂处的位置不符合常理。
为了进一步印证,法官当庭拿出数张同纸质的纸条,让吕永胜当场做演示,结果吕永胜撕了半天也撕不成欠条上的开裂样子。
本报讯(记者李向华通讯员钟思文王娜)为给自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翻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李琛,请两位朋友“看情分”签订了两张高达104万元的虚假欠条,打赢了一场虚假诉讼后,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笔迹鉴定却揭穿了李琛的谎言。
2005年4月上旬,国家工作人员李琛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巨额财产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李琛为达到逃避财产不明罪责的目的,先后找到与自己关系要好的朋友毕立、赵军(均化名),请他们帮忙制造假借条。
两人出于“朋友情分”,李琛便与毕立商定共同伪造了份借款协议,证明李琛曾向毕立“借款”70万元,并将协议的落款时间提至对其刑事处罚前的2001年1月份;赵军则按照李琛的要求,写了两份共计“借”给李琛34万元的借条。之后,毕立、赵军以与李琛存在借贷纠纷为由,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琛偿还所借款项,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琛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李琛依据这两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以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为由,向郑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李琛在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时,为什么不出示这些重要的证据?”对李琛与赵军所立的借条,郑州市检察院认为存在诸多疑点。郑州市检察院在对李琛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复查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款协议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果是,借款协议形成的时间,并非协议落款上的2001年1月,而是2004年6月以后形成。
鉴于案件主要证据存在虚假性,郑州市检察院遂将毕立、赵军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妨害作证罪对李琛进行立案侦查。“我们当时只是出于朋友情份,帮助李琛伪造借款协议和借条。”在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过程中,毕立、赵军两人如此交代。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采用当庭模拟演示的办法是否多此一举?对此,新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宗英解释,现代法律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只有形成了内心确信才能裁定。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确信程度应当达到“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该案中,法官根据庭审质证,被告的说法有悖常理,而且经过庭审中实际模拟撕条。进一步印证被告的说法不可靠,从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