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道因向被害人索要工程款未果,纠集同村的被告人刘奎、刘成、刘飞等到工地打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经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四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
2011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道酒后到睢宁县某小区二期工地内,因向杨红索要工程款未果而发生争执,引起被告人王道不满,遂到睢城镇其岳父家中,纠集被告人刘奎、刘成、刘飞及另案处理的几个犯罪嫌疑人先后赶到该小区二期工地内寻衅滋事,殴打杨红、周恒、王然等人,致上述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周恒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另查明:被害人周恒已经得到民事赔偿,并对几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道、刘奎、刘成、刘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道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人刘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