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大量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里,我们经手处理的案件里,有的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有的虽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对货物交付、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等,不是没有约定,就是约定的不起作用,虽然卖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在经过千方百计历尽艰难后,卖方终于拿到了买方打的欠条,以为这下有了欠条对方不给钱,就去法院告他,但是这样是不是就有了百分之百的保障呢,完全错了,因为在拿到欠条,也是有期限的,当一次次卖方承诺不能实现时,一晃几年时间过去了,这时候拿着欠条找到我们,对方以时效过期一句抗辩,就能成功赖账。说这么多,也许还是不太明白,下面就引用一个我们经手案件来举例解说一下。
安徽XX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黄XX(黄XX其实对外是以江西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电缆一批,安徽的公司由销售业务员小余经办,对方是黄XX经办,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因为业务经常合作,合同里对交货数量、时间、付款均没有做明确约定,据了解当初只是口头上约定收到货后三个月付清货款,由于近两三年大多数公司,资金状况都不乐观,货款没有按时支付的情况下,在单位财务多次要求下,小余在这几年对每次送货后,也分批找黄XX出具了欠条,直至去年对方近一年时间一分钱没有支付的情况下,找到我们,向我们提供了《买卖合同》、《送货单》《欠条》,看起来材料比较齐全,我在看了合同约定,对方签收货物时间、对方出具欠条的时间竟然还有2016年1月份的,这样拿这些材料去起诉,对方一旦以时效过期抗辩,败诉在所难免,对方如不讲诚信,将超过时效的货款就能成功耍赖。看到这大家不免会有疑问,这些材料都能证明买方欠货款未付,为何法院却支持他赖账呢?看了下一段分析,就能明白法律规定,及时要回货款,如果对方不能按时付款,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要性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等规定,前述案例对付款时间没有明确证据,买方对口头约定如不予认可,那么在买方收到货物的时间就是应该支付货款的时间,时效起算时间就是从应付款时间开始起算,按最新规定是三年时间,如果超过三年对方以时效抗辩,就会造成追要货款失败的风险。虽然前述案例中小余找对方出具了欠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出具了欠条发生时效中断,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时效,但是小余他们单位提供的欠条,有2016年1月份出具的欠条,这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时效期限,对方抗辩法院对此货款主张就有可能不予支持。因此我们建议:第一,在生意业务往来中,要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对交付货物、付款时间等约定明确具体;第二,货物交付后应及时办理交付验收手续,同时及时结算货款,收集保留凭据;第三,货款应按时收回,如果对方逾期付款,切勿拖延以免造成时效过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