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8日,王先生(化名)找到记者,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作为被告亲身经历的一起发生在3年前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本来应该很简单明了的案件,原告方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徐工租赁)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纰漏,却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的法官离奇地采信了。”无奈几经波折,时至今日此案仍悬而未决,最近因为案件审理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种种违规行为,引起热议,一度在坊间甚嚣尘上。
据王先生向记者讲述,原告方徐工租赁出具两份虚假的员工证明材料,第一份出具了一位名叫“郭亮”的员工证明,这份证明无身份证号,无具体确定的身份信息,无年月日日期;而第二份员工证明佟某,上面虽然填写了身份证号,但出具日期的数字是2019年6月17日是后填写的,年月日是打印的字,说明事先大量的打印给佟某,佟某需要时随时的填日期。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另一大严重纰漏是:该判决书第二页的原告起诉状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是一审的法官捏造的,查阅卷宗都没有查找到。”王先生讲述道。
“徐工租赁起诉我后,我积极配合与原告进行了对账,对账结果明确了诉讼请求”,而与判决书上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完全是不同的,且没有原告的公章,署名申请人是刘xx(xx两个无法辨认),一审的判决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且在整个的一审卷宗里找不到任何的刘xx的身份信息。“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最多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然而一审徐工租赁的委托代理人是郭某和佟某,显然这位刘某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成为徐工租赁代理人的,而一审和二审都是以这个刘某及其提供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的,而二审的判决书更是荒谬认定一审徐工租赁《变更述求申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含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即使《变更述求申请》未加盖徐工租赁的印章,亦对徐工租赁产生法律效力,维持一审判决。
在随后的二审中,徐工租赁公司出具虚假的员工证明,佟某以冒充身份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执行程序中徐工租赁公司出具虚假的员工证明,佟某和郭某冒充身份为委托代理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出具虚假的员工证明和冒充身份的行为都是妨碍司法的行为。
“徐工租赁出具的虚假的员工证明和代理人冒充的行为即是侵害民事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又是妨碍人民法院司法审理的妨碍司法行为,一审、二审到执行程序三个程序中出具的都是假的员工证明,都是虚假身份的代理人。”王先生补充道。
王先生则认为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合法程序,“本案执行依据与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的时间有冲突,执行程序启动不合法。据以提起强制执行的依据应当是生效的判决书,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即生效。本案(2018)苏03民终6269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是在2021年3月5日向我送达的。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及贵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都早于2021年3月5日,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启动不合法。(2018)苏3022执18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官们都告知我说,司法文书不是他们作的,他们都不知情,我又找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显示的车辆保管人徐州租赁,其告知我说,他们从来没收到过涉案车辆,他们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那么车辆究竟去哪了呢?执行法官到底是谁呢?扣押的车辆执行现场清单在哪里呢?”
“其次,该案的执行依据(2018)苏03民终6269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民事判决,现王先生已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王先生继续对记者讲。
“这份编号为‘(2018)苏03民终6269’的民事判决书应当被撤销,首先,王先生未经传票传唤,一审二审都给予了缺席判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其次,原审的原告徐工租赁诉讼主体不适格;再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违法的代理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诉讼行为无效’。”王先生的律师表示。
“徐州市各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们却都视而不见,见而不止,举而不查,拖而不罚。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王先生说道。
“还有就是,我认为,已被扣押的涉事车辆应当予以返还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而沛县法院对案涉车辆已采取查封措施后,该车辆已不能被转移买卖,无需再通过辆的方式来执行。沛县法院在辆时,没有通知王先生到场,并时至今日都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扣押清单,也无法说清楚扣押财产的去向,以上一些列违规操作,显然是违法的执行行为。”
“该案系金钱给付的执行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另外,王先生的房产已被查封。现扣押的车辆价值与待执行的数额相差甚巨,辆的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已被扣押的车辆应当予以返还给王先生。”王先生的律师对记者讲道。
在采访的最后,王先生及其律师提出,希望徐州市法院体系能严肃对待审理工作,依法审查依法合规执行,并停止对王先生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返还被扣押的涉事车辆,纠正错误的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司法的公正,不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资料证明,徐州云龙区法院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该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及全院各部门与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有过多次的密切接触,违背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必然会导致审批和执行的不公正。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