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债务纠纷律师咨询

  举证责任的重新划分是本次《解释》的一个重大变化。过去“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但是从公平角度而言,事后(即债务发生后)举证的难度比事先(债务发生前或债务发生时)举证的难度要大得多,非交易一方(即夫妻另一方)的举证难度要比交易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举证难度大得多。故,本次《解释》要求债权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也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的一个改革。

  《解释》***条将有关夫妻“共债共签”或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举证责任归于了债权人。这样一来,债权人需要在债权发生前或债权发生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符合一般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标准。即债权人需要在债权发生前或发生时从“质”、“量”、“因”、“时”等多个角度对该笔债权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加以证明。

  《解释》第三条,要求债权人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一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表面上来看,这是对债权人提出了更高的举证要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换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是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另一个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夫妻“共债共签”、也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依然可以认定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即夫妻另一方虽然不是债务发生时的一方主体,但是却从该笔债务中获得了利益,则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话虽如此,但是从举证角度而言,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各法院采用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就拿经营性借款而言,其在种类上并未纳入***统计局的八大类家庭消费中,借款金额也相对较高,不同的举证结果就造成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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