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投资款案

  本案是一起在建立中外合资过程中出现的外方投资者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在法律适用及处理上有较大的难度。经过法院做调解工作,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被对于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和适用中国法律处理纠纷均无异议。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权利关系是债权还是股权?所谓债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而股权是指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权利,股权包括经营参与权、股息要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东一般不得要求退股还本,但可以转让股份。从法律性质上讲债权和股权是有很大区别的。杨毅、高宝君与劳内斯等人于1992年10月8日签订的认购新西兰出口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份协议,不仅确定了杨毅、高宝君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同时也确认了他们在被告公司以及在合资企业中的地位,这两项内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后来劳内斯借故要求杨毅、高宝君退出被告公司及合资企业,并同意归还10万美元投资款,杨毅、高宝君也表示只要拿到投资款同意退出。因此,虽然杨毅、高宝君的10万美元投资款购买了被告新西兰出口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份,变成了股权,但是,由于劳内斯首先要求杨毅、高宝君退出被告公司和合资企业,杨毅、高宝君亦表示同意,在此情况下,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杨毅、高宝君的10万美元投资款返还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

  在本案实体处理上被告如何偿还原告的投资款比较棘手。被告资金比较困难,暂无偿付能力,原告如等被告从第三人方获取的股息及红利偿付则期限太长,而从法律性质上讲,被告投入在第三人的股金应属第三人的财产,被告只享有相应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兼顾了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解决了纠纷,同时也便于执行。可见,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原告:杨毅,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中国公民,原任中外合资扬州雅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现在新西兰高尔夫橡胶进出口公司工作,住新西兰奥克兰市格比那大街18号。

  原告:高宝君,女,28岁,中国公民,原任中外合资扬州雅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住新西兰奥克兰市夫尔贷路5号。

  被告:新西兰出口经纪有限公司(Export Brokers NZ Ltd)。地址:新西兰奥克兰市新市场区马努卡路24号毛利特西会计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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