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是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少数借钱不还的人,更气人的是,在打官司时,欠款人竟以只偿还诉讼时效内的债务为由,想抹掉一部分欠款不还。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到底怎么算?《民法典》中对此规定得很清楚。
冯某和李某本是好朋友,冯某做生意,因资金周转不开,找李某借款30万。冯某立下借据,约定5年内分期清还,每月偿还5000元。
冯某借到钱后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还款,李某也拿不下面子,一直没说这事。一拖就过了4年零7个月,李某终于忍无可忍将冯某告上法院,要求冯某归还借款30万元。冯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李某从未向其追讨过借款,由于约定分期付款,部分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只偿还诉讼时效内的债务。
《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将诉讼时效期间做了规定,为期三年时间。那么冯某说法是否成立呢?
其实不然,《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谦良说,李某同意冯某分期还款,目的是为了给予冯某宽松的还款时间,以保证实现自己的全部债务,李某从未表示放弃部分债务。而李某和冯某约定偿还最后一笔债务时间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要以约定偿还最后一笔债务时间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冯某应该偿还全部借款,也就是偿还30万元。
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债务人分次偿还同一笔债务,有可能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或是亲属关系,债权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债务,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是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对分期履行的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因为担心债权“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不仅不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反而徒增当事人讼累,导致司法不经济。此外,从减少法院审理案件难度的角度看,由于同一债务分期偿还虽然约定了每笔债务的偿还期限,但债务本身仍然是一个整体,债务人在还款时不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未必遵照每笔债务的还款期限履行,如果分期起算诉讼时效,则需要查清每次所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债务,引起哪一笔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增加了诉讼时效计算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