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 讼

  答:如果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有义务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司法行为,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另外,我国诉讼程序上实行两审终审制,投资者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答:证券民事诉讼是是与证券权益有关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投资者在维权活动中最经常碰到的就是这类诉讼。

  证券民事诉讼的程序同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相同,可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生效、执行等环节。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该规定,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可受理的涉股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与证券权益有关的纠纷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两大类,按照与投资者关系密切程度,作了以下分类

  第一类:证券欺诈赔偿纠纷。主要包括四种案件(1)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3)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第二类:证券交易中的纠纷。主要有: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第三类:其他证券类纠纷。主要有:证券认购纠纷;证券发行失败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托管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第一类: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类:会议效力纠纷。主要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第三类:其他。主要有:发起人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答:股东在诉讼中因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者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董事等提起的诉讼。其情形除了前述的虚假陈述、会议效力纠纷等诉讼以外,主要还有: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内幕交易的诉讼等。股东还可以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提起诉讼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相对于股东直接诉讼而言的,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之所以会产生股东派生诉讼,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公司无法做出起诉的决策。比如,当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时,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力,都控制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手中,所以,他们自然不会为公司作出对他们自己提起诉讼的决定。在这种情形之下,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有:第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第二、对上述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关联交易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第三、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

  2007年1月30日,泰山石油董事会通过决议,拟向江苏永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S鲁润5028万股股份,转让价格按S鲁润2006年三季报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值1.992元确定,转让总价为10015.776万元。2月26日,泰山石油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江苏永泰出让鲁润股份法人股的提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提案》。泰山石油以每股1.992元的价格卖掉S鲁润5028万股法人股的股东大会议案,遭到了小股东的强烈反对。该公司流通股股东陈冬梅以这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泰山石油流通股股东陈冬梅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撤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实际上,在泰山石油董事会通过此项决议时,公司流通股股东就开始了“狙击”行动。当时有卢广文、伍严、李斌3名小股东发表了致泰山石油全体股东书,呼吁其他股东否决此次股权转让,并罢免公司3名现任独立董事。

  3名小股东指出,根据公司公告,2001年3月7日,泰山石油以每股2.16元(较S鲁润每股净资产溢价三成左右)的价格,受让了泰安鲁浩公司持有的S鲁润5028万股法人股,支付了10860.48万元转让款。但是,泰山石油董事会却通过决议,拟以比购入时更低的价格,将S鲁润股权“贱卖给民营企业(指受让方江苏永泰地产)”。同样根据公司公告,2005年11月17日,S鲁润第二大股东泰安鲁浩公司受让山东童海集团公司所持S鲁润法人股1725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5元。当时,S鲁润截至2005年9月30日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1.854元,转让溢价达89%。

  3名小股东称,民营企业永泰地产低价从泰山石油那里购入S鲁润股权后,通过股改取得流通权,无疑将获利不菲,而这本应属于国家和泰山石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他们认为,公司3名现任独立董事没有尽到监督公司经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职能,因此,特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罢免这3名独董的提案权和投票权。他们还指出,此次股权转让还违反了泰山石油的公司章程:涉及该股权转让的临时股东大会,从公告到召开只有26天,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07-08-21日,该公司公告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驳回原告请求。

  从公告的情况看,不能说中小股东的维权没有道理,但其制定的诉讼策略也许有问题。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但从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集表决结果均没有违规之处,所以该诉求不被法院支持也就不意外了。实际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方面没有达到维权目的后,应该寻找其他的方法维权。笔者认为,如果投资者以公司贱卖公司资产为由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也许会是另外一种结局。

  答:在我国,对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民事案件,只要没有人到法院起诉,法院则不主动受理。因此,起诉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

  答: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不受理,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其他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二是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该地区或该级法院管辖;三是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由该法院管辖,但由于你提交的起诉文件资料不符合法院立案的要求。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答:不行,诉讼有时间规定。根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投资者因证券商违约或侵权提起诉讼,其期间(即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

  具体而言,你对券商提起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券商违约之日起算;因券商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之日起算。超过两年未提起诉讼,又无中止、中断或延长法定事由,你将丧失胜诉权,即你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这点应引起投资者的重视。你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等。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主要营业部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客户与证券商就股票交易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由于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证券商处,故由证券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投资者对券商提起侵权之诉,依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一般由券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我国将诉讼金额与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相结合作为划分依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投资者与证券商发生的诉案,一般是由诉案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至于确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具体操作上投资者可以咨询律师。

  (1)当事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向法院起诉时,还应同时提交能证明事实与理由的证据。如果书写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答:人民法院裁决是非,依据的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那么,为什么要依靠证据呢?

  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什么是事实呢?我们说,这里讲的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要还原的事实,因为事实已经过去了,现在要做的是要把原先的事实还原回来。那通过什么还原的呢?通过证据。在诉讼结果上,能够通过证据还原的就是最终定案的事实,而无法还原的就不是最终定案的事实,所以,诉讼中的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而未必就是真实的事实。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强调保存或搜集相关证据的重要性。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诉讼所存在的风险,那就是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还原真实的事实,那么你的诉讼可能就未必能够胜诉。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你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投资者若有需要,可以咨询律师。

  答:如果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发生了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则需要适用刑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惩治犯罪。如果证券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人员有证券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证券监管机构举报。

  在证券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证券投资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证券投资者可以提起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证券投资者必须是因证券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应该在一审刑事案件判决宣告之前。

  答:前面讲的是投资者进行的民事诉讼维权。但是,当投资者遭遇犯罪活动,比如遭受,那怎么办呢?这时,投资者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了,而是借助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因为犯罪行为是由且仅由国家公权力进行惩处的行为,所以,投资者在遭到犯罪行为侵害后,自己是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护到自己的权利的。而是由国家的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惩处的时候投资者附带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担当了对犯罪的的刑事侦查、国家公诉和刑事审判职能。所以,投资者应该对刑事诉讼的程序应该有一定得了解。

  当投资者发现自己遭遇犯罪行为后,投资者能做的也是应该做的便是及时向证监会或公安机关举报,以便相关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所以,投资者在入市之前,应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首先便要了解法律,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例如《证券法》、《刑法》和《公司法》的相关知识。以便对违法和犯罪行为予以识别。

  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刑法,然后又一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地进行修正,共有七个刑法修正案。其中涉及到证券方面的犯罪有种。常见的有。如果投资者已经从这些案件中遭受损失,就更应该举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单独或联合提出要求民事赔偿的起诉,让犯罪分子予以赔偿。

  答:有些投资者可能碰到这种情况,就是自己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经过审查后却不予立案,这是怎么回事呢?理由可能是:

  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和管辖范围,经过审查报案材料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

  如果你对不予立案不服,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作出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作出起诉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予起诉决定仍被维持,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如果你对不予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在案件审查中确认了被害人身份和事实后,便会通知被害人参加诉讼,这便是投资者维护子自己权利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该诉讼程序中,投资者可以向具有加害行为的被告(也即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答:在证券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或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时侵犯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者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或有关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证券投资者也可以提起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不同。如果不需要经过复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是需要经过复议程序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提起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不同,交纳标准也不相同,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数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申请费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a、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及其他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

  b、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答:(1)对于案件受理费,实行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原则。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分担;

  (2)对于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担对于申请执行费,无需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答:所谓诉讼代理,即请人帮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识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务繁忙,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所以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似的问题。

  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答: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律师出庭,因此投资者可以不用委托律师为代表出庭,可以自己进行诉讼。法庭针对小金额案件还采用简易的诉讼程序。

  但是,经纪人或证券经纪公司则有专门的律师,投资者会发现在没有聘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自己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多数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内部设有法律部门,有一支完整的律师队伍,负责公司所有对外的诉讼业务,他们都是专职的、有资格的律师,为公司服务。投资者在自己法律专业知识薄弱的情况下,如果不寻求专业律师,可能会遇到很多的困难,甚至有败诉的风险。

  因此,建议投资者在确信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最好还是咨询或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胜诉的机会。

  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在填写“授权委托书”和签订“代理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答:可以。如果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在按规定标准交纳了费用之后,还要与律师进行具体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审查证据、发表代理意见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答:根据诉讼代理规定,你可以委托律师帮你打官司,你只需支付律师费用。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投资者涉及的证券类经济纠纷的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所以,你可以与拟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协商律师收费的金额。

  3.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代拟、审查、修订合同或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托调查、见证、参加项目谈判、调解、协商、代拟各种法律文书等),可以按件计费,也可以按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也可以协商收费。

  答:一些小投资者在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中,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如果你有充分理由能够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并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在平时注意保存好自己与证券营业部或相关交易方之间的凭证,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单据等,一旦发生纠纷,就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在仲裁庭或法庭上,这是支持你所主张事实的最重要的证明。

  由于证券纠纷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一般投资者都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因此要学会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寻求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代理仲裁或诉讼,对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如果纠纷久拖不决,可能影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更重要的是,权利的保护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对于一般的证券纠纷,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2年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所以投资者应尽早以事后能够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向对方提出过请求,要注意保存提出请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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