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一般是按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比如这个欠款是买卖合同款,这个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单纯的自然人借贷,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004年4月1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X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陈梓烽律师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优异律师事务所、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工作,现担任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负责人。真诚、负责、锲而不舍,尊重他人,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是陈梓烽律师的一惯作风,陈梓烽律师说,一个人的人格魅力是无形的,也是无尽的,人只有以真诚的态度待人,以负责的精神处事,才会赢得信任和尊重,一个合格的律师是具备这样的素质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在工作中不怕困难,不畏权势,不怕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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