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经营沙子、水泥生意,出于经营需要,经常有顾客在其经营处进行赊购,孙某就是其中之一。自2019年以来,孙某多次在马某处赊购沙子、水泥,2020年1月9日经双方结算,孙某共欠马某货款本金30000元。孙某为原告马某出具了一张欠据,约定三个月内还清欠款。却不料孙某为了规避债务从此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原告马某起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要求被告孙某偿清欠款。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欠原告马某沙子、水泥款3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马某有欠条、证人张某(欠条上的证明人)的当庭证言、公主岭市怀德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宗为凭,法庭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原、被告间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现欠款已逾期,故对原告马某要求被告孙某给付所欠沙子、水泥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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