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诉讼引发司法鉴定之争 重新鉴定为何屡遭法院拒绝?

  司法鉴定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效手段,案件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本身提出质疑时,申请重新鉴定则成为解决争议的最好方式。但北京人侯某在成都的一连串民事诉讼纠纷却遭遇了尴尬的司法鉴定之争,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诉案,侯屡次申请重新签定的请求均被法院拒绝了。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侯某是从北京来四川的投资人,1995年10月来成都投资消防器材高科技公司——四川赛科消防电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他先后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2001年9月,侯与赛科公司另一股东、时任公司总经理的袁大奎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的四川赛科公司的全部股权低价转卖给袁。袁支付了部分股权费,并约定一年后支付余下的105万元股权费。令侯没有想到的是,一年后,他不仅没有收到应得的股权转让费,而且还陷入了一场接一场的诉讼纠纷之中,至今已经五年有余。

  据侯称:按照协议约定,袁大奎应于2002年9月付清余下的股权转让金,而袁违约,侯于2002年9月30日将袁起诉至金牛区人民法院(后转入成都市中院),要求袁偿还105万元股权转让金。然而,还没有等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03年1月20日,四川赛科现任法人袁大奎,以四川赛科与侯为法人代表的重庆赛科自控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侯和重庆赛科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法院;2003年6月29日,袁又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将侯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2003年8月25日,袁再以侯和重庆赛科侵害公司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侯的股权纠纷一案随即被成都市中院中止。

  根据庭审材料显示,在四川赛科与侯某的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中,1999年10月25日四川赛科签署给重庆赛科的《委托书》是一份关键证据,该委托书同意重庆赛科刻制并持有一枚四川赛科的公章,用于四川赛科的业务开发、追收欠款等业务。而成华区法院在审理四川赛科诉侯和重庆赛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袁大奎提出《委托书》上四川赛科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要求对公章的印文进行鉴定。2003年5月7日,成华区法院委托成都市中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采用的鉴定样本是四川赛科公司1999年3月8日的《抵押自愿书》,上面同样有四川赛科公司的公章。鉴定结论令侯十分震惊,两枚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委托书》上的公章自然被判定为假的,侯一审败诉。

  “1999年10月,我还是四川赛科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签署委托书是公司的正当行为,作为董事长,有必要去伪造一枚公章吗?谁会相信这样的谎言?这完全是原告在从中作梗、颠倒黑白、扰乱法律秩序。”侯气愤地说道。“更为恶劣的是《抵押自愿书》上签名根本不是我本人的亲笔签名,而我的代理律师在我没有到庭的情况下轻信了对方提供的鉴定样本,这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结论,它并不能掩盖事情的,更不该成为一个错误的判决样本。”侯边说边摇头。

  针对这份疑点重重的鉴定结论,2003年5月21日,被告侯某遂委托四川省检察院下属的四川诚信司法机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提交了五份对比材料(其中两份有原告袁某的亲笔签名),结论是五份样本和《委托书》上的公章是同一枚印章。为了更进一步辨别《委托书》上公章的线日,侯又委托了重庆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本案关键证据《委托书》的印章进行再次鉴定,结论仍然是《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与两份样本上的公章属同一枚印章。

  同一案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侯及其代理律师要求二审法院重新鉴定,但成都市中院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侯败诉。

  “我们甚至向法院提出到公安局、工商局那里调取原始的公章挡案作为鉴定样本来重新鉴定,但仍然被法院拒绝了。这样的关键证据被草率认定、错误使用,直接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尊重事实、不尊重法律的严重表现,我一定要为此而讨个说法。”侯气愤地告诉记者。

  2003年6月29日,袁大奎又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将侯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本案的焦点是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华帝大厦一套房产(183.7575平方米)的归属问题,原告认为该房产属于公司资产而非侯的个人财产,要求判令被告侯某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96563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侯则认为该房产已于1999年7月作为股东分红分给了他,并且提供了1999年7月24日四川赛科公司第26次董事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是:公司所做工程调换所得的成都华帝大厦和绵阳兴达广场的两套住房,可按市场价作为红利分给侯和袁自行处理。同时,侯还提交了1999年7月26日四川赛科公司作出的《关于成都华帝大厦房产的决定》。但原告袁大奎对该决定上的公章又提出了质疑,申请对其进行鉴定。2004年3月1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决定上的公章进行鉴定,而采用的鉴定样本依然是成华区法院使用的《抵押自愿书》,鉴定结论为:两份印文非同一印章所盖。一审法院判侯败诉,而成都市中院依然没有采纳侯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侯二审再次败诉。

  同时,令侯深感奇怪的是,法院采信的两次司法鉴定虽然分别在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鉴定,但就在他提出强烈质疑的情况下,鉴定样本居然是同一样本,鉴定人居然也是同一个人,这难道是巧合?还是人为的安排?

  目前,侯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省检察院已经向四川省高院提起抗诉,要求省高院重新审理此案,省高院受理后不知何原因又发回了成都市中院审理,市中院随即驳回他重新鉴定的申请,再审结果不得而知。五年时间,花费了他莫大的心血和精力,他还将继续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多方申诉。(特约记者 成文)

  一个案子出现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已经成为众多诉讼官司的关节点之一。侯的案子绝不是一个偶然,如何保证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既给法学界人士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也给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谁来给司法鉴定本身做鉴定?司法鉴定出现争议怎么办?重新鉴定的障碍在哪里?司法鉴定对维护司法公正有矫正和修正的作用,侯、袁鉴定之争远不会结束,但我们期待司法鉴定能树起一面公正的大旗,即使是败诉方,也要让他输得心服口服才对。

  同时,该案不仅仅是涉及司法公正问题,作为一个外地来成都的投资者,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是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应该迫切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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