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他人欠钱不还只因这个身份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2018年3月22日,被告徐某一家三口因购买房屋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从原告章某处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章某将25万元汇入徐某银行账户中后,徐某当下在ATM机上取款12000元,用于支付原告利息。

  2019年5月6日和8月27日,经双方结算,徐某自愿向章某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到2018年12月6日,徐某已支付利息63750元。后因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章某诉至兰溪法院。

  作为职业放贷人,章某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规定从事职业放贷,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其放贷行为无效。故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无效,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等内容亦无效,但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故判决三被告依法归还被告章某剩余本金186250元。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53条载明:

  [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019年3月,金华中院印发《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实施意见》,明确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放贷人,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且往往伴随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也极易滋生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筹措借款应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切勿贪一时之急向个人或非正规机构借款,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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