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一天,青浦区农民杨某拿着一张借条跑到该区法院朱家角法庭称,当地人韩某因生意需要借了他330万余元借款,但一直没有归还,现在要求法院主持公道,判决韩某和担保人罗某归还借款。
这张借条写得很清楚,2003年7月24日,韩某借了杨某33066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03年10月底归还。上面还有担保人罗某的签字。为了证明这笔借款的真实性,杨某在法庭上还拿出另一张借条,证明330万余元是他向朋友叶某借的钱。
证人朱某称,2003年7月24日,他看到青浦区逸龙茶庄外停着一辆车,一名韩姓男子坐在后座上打开三只黑色马甲袋埋头数钱。这笔钱数额巨大,共有330万余元,是坐在驾驶室里的杨某出借给韩的。过了好长时间,钱点毕后,韩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三个月后归还,由韩某的朋友罗某作担保。证人袁某提供证言称,2003年7月24日,他看到两被告韩某和罗某在车子里数钱,钱是用三个黑色的袋子装的,具体数额不清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担保人罗某说出了惊人的秘密:这笔借款其实是赌债。韩某和杨某曾经作过约定,由杨某替韩某去,无论输赢,都算是韩某的。之后,杨某真的来到了赌场上“大显身手”,但结局是大败而归,共输了300多万元。
惨败之后的杨某并没有忘记他和韩某的约定,两人结帐后,杨某让韩某在借条上签字,并迫使罗某做担保人。罗某想不签,杨表示此事与罗某无关,罗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罗某指出,事实上,杨某根本没将借条中涉及的金额实际交付给韩某,借条只是对杨某替韩某输掉的赌资的确认。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罗某请来了4位证人,这些证人称,他们都参与了,也知道韩某因为输了钱想请杨某帮助赌。2003年7月期间,杨某与韩某在淀山湖一艘赌船上,由杨某坐庄,连续赌了几天,结果输了300多万元,这其中除60万元是杨某自己带的外,其余的钱都是杨某在赌场内借的高利贷。
青浦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时提供了韩某作为借款人签名并由罗某担保、案外人朱某作为见证人签名的借条,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结合杨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杨提供的借条对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人、还款时间都已作出了明确记载,且当事人对该份借条所形成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从表面上分析,该份借条已完全具备了借贷案件所需要的形式要件。
但是,由于担保人罗某对杨某与韩某之间借款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结合杨某和韩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明其借款已经实际支付和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存在矛盾,而罗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法院认为,2003年7月24日那天,原告杨某根本没有出借给韩某任何钱款,借条上的内容是双方对赌资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因所引起的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杨某虽然提供了具备形式要件的借条,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作为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条所涉的款项,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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