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11月18日讯(通讯员 韩良波)女子王某同意其姑妈隆某一家在她的自留地上建房经营生意。过了22年后,王某要求返还宅基地,但隆某以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返还。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某在那坡县平孟镇念井村有一块0.5亩的自留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证。1993年,念井村逐渐成为边贸市场,其姑妈隆某一家要到念井村做生意,因无地建房,遂向王某提出与其借地起建一个52平方米的木瓦结构房屋经营日用品商店。王某表示同意。后来,隆某一家在王某的自留地上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入住,也作为商铺经营生意。
2015年,王某一家则在隆某商店后的空地上起建了一层钢筋混凝土的房屋,由于门前的楼梯需要用隆某家的商店宅基地用地起建,两家为此产生纠纷,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隆某一家排除妨碍,拆除其前面的小商店,将该宅基地还给其起建房屋楼梯。隆某一家则辩称,从1993年小商店起建至2015年,已经经历了22年,期间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人对该商店的宅基地主张权利,现在王某才提出该商店的宅基地是其家的,已经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故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最高法没有作明确的司法解释。说明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加于限制,因此,本案属于不动产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而应当具体进行实体审理,按照谁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归谁的原则。不应当以当事人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该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