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法院未结合案涉房屋已被划入机场航站楼开工建设现场红线范围内、湾沚镇人民政府与其他被征收农户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而未与张先兵达成协议,以及案涉土地现已被机场建设实际使用等情况,对芜湖县人民政府及其航产中心、湾沚镇人民政府在案涉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征拆过程中的作用和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在张先兵已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通知湾沚镇人民政府、航产中心参加诉讼,也未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却采信了施工单位出具的关于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进而认定张先兵起诉无事实根据,属于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简称拆违)的行为事关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中的社会稳定、老百姓切身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批复》的出台,回应了社会的普遍关切,对明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