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改造,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征收补偿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基层政府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等。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交给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实施,由居委会或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虽然居委会与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实施搬迁改造,但不能成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
对此,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征收改造过程中,对于负责向被征收人进行解释说明以及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的人员,可以核对其工作证件,以确认其身份。居委会或村委会不应成为实施征收的主体,特别是一些社会的闲杂人员,更不能参与实施征收搬迁活动。
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整个过程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不能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