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可以起诉吗?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该注意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纠纷。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与被告xxxx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协议转让xxxx第一间宅基地使用权,并于当日支付xxxx宅基地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整,但xxx至今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导致原告一直未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多次与xxx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处xxx及时履行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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