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进行通报称,目前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集中爆发趋势明显。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
2015年我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一万五千件。
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有零星分布。
在已经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结案为主,占比达到了92.3%,调解结案率仅为0.6%。另外,部分案件系裁定驳回起诉,与案件涉及刑事因素有关。
P2P网络借贷纠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但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有平台参与,要么是平台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么是出借人起诉平台要求刚性兑付,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的情况很少。
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相对较小,尤其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案件标的额基本都在30万元以下,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还有大量案件标的额仅为一两千元。
案件普遍通过协议管辖选择受诉法院,约定的管辖地点主要是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从实际管辖的法院来看,我院辖区内主要集中在朝阳法院。
在已结的一审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且最终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与民间借贷纠纷平均6.5%的上诉率相比,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上诉率明显偏低,仅为0.3%。
作为金融创新业务,P2P行业的监管相对滞后,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导致P2P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制,随着时间推移,风险和问题逐渐暴露,并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表现在以下方面:
随着人民群众收入的逐步提高,闲散资金增加,但当前低门槛的投资渠道较少,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个人消费升级等催生了大量融资需求,P2P网络正好匹配这两种需求,且通过互联网的撮合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故短时期内规模迅速扩大,交易量大势必导致相关纠纷增多。
因P2P网络借贷属于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市场监管方案与手段,出于对“互联网+ ”创新的鼓励,2015年以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2015年以后,监管政策出台,监管环境趋严,此前平台不规范的行为集中以诉讼的方式呈现。
P2P网络借贷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融资信息、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都缺乏必要的审核与监督手段,为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甚至留出了空间,且网络借贷的还款情况不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对借款人产生信用制约,这些因素放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导致大量案件进入诉讼。
P2P网贷的功能专注于小额闲散资金与小额融资需求的匹配,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成熟,使得线上撮合交易成为可能,尤其是移动终端和第三方支付的普及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捷程度,将原本存在于线下、熟人之间面对面的许多交易推向线上,诉讼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存在大量标的额在一两千元的案件。
线上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见面,信息依靠平台审查和披露,一旦进入诉讼,送达非常困难,大量案件最终选择公告送达。加上案件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也怠于出庭。因当事人未能到庭应诉,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案件调解率低;二是开庭信息和一审判决均通过公告送达,当事人很难直接获取,案件的上诉率低。
基于平台不同的经营模式,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之外,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居间、委托、债权转让等多重法律关系。同时,为促进交易,平台往往还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根据提供增信方式的不同,平台还有可能与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之间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关系等。
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多属异地,且平台在撮合交易时存在多对多匹配的情况,为方便债权实现,实践中一般通过多次债权转让将债权进行集中。这就使得诉讼中的原告往往与实际出借人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多以主体资格进行抗辩,法院需要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与效力进行核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基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等原因,现实中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所实施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E租宝就是典型。实践中,平台归集资金的行为与非法集资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导致案件出现刑民交叉问题,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困难。
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传统借贷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不签订纸质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借人、平台三方之间只有电子合同,且电子合同一般存储在平台的数据库。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没有支付功能,款项的交割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导致相关支付事实的证据形式也主要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尚未普及,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形式、证明力如何确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质疑。
监管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以此为标准衡量,当前进入诉讼网络借贷平台基本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这些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是审判中的难点。
归集资金是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的现象。例如,有的平台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来源于多个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资金匹配多个借款人,借贷双方彼此都不清楚对方的信息,平台相对于双方都是一个“黑箱”,而该黑箱实际上是资金的蓄水池。
为吸引客户,平台往往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实际系刚性兑付,为当前的监管规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在债权人违约时其回购债权、先行垫付本息;三是平台设立风险基金,当借款人违约时通过风险基金对出借人进行偿付;四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承担风险,即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平台对于出借人本息的最终受偿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替代给付责任。
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具体包括:一是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委托服务费、信用管理费、会员费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三是平台向出借人收取咨询费、信用管理费等。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一是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裁判尺度。针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互联网和金融特征,要及时跟进技术进步、金融创新等对于P2P行业发展以及相关案件裁判的影响,定期总结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疑难和争议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就疑难和争议问题争取共识、统一裁判思路。
二是跟进监管政策,转变审理思路。司法作为事后救济手段,了解事前监管政策能够最大限度提高裁判的准确性。要把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放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整治的大背景下来看待,及时跟进P2P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变化,依据政策内容调整案件审理的思路——对于监管政策予以打击和防范的行为,司法在法律的框架里要给予否定评价;对于监管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为,司法要给予保护和支持。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以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召开为契机,与P2P行政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联合建立协调机制,对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沟通交流,争取实现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无缝衔接,对P2P行业合规发展形成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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