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有无利息及利率高低是否存在争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双方均认可没有约定利息。(2)双方均认可约定了利息,且对于利率无争议。(3)一方主张约定了利息,另一方不予认可。(4)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比较简单,第一种情形按照“没有约定利息”的规则处理即可,第二种情形适用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即可。第三种情形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的,可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的,则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若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可结合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若无法确定,自然人借贷视为无息,非自然人借贷可能按法定标准处理。
案例1:自然人甲借乙10万元,承认有利息但无法证明利率。法院依《民法典》第680条判决无息。
案例2:企业A借企业B100万元,合同仅写“按市场利率计息”。法院参考LPR及行业习惯确定具体利率。
如何界定“利率分歧”是否属于“约定不明”?若一方主张24%而另一方主张12%,是否必然视为不明?
此观点既体现了对弱势自然人借款人的保护,也兼顾了商事交易的灵活性,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利息争议的重要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