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评析——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2021年12月25日,原告上海宝第居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上海市松江区某中学的太阳能燃气炉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合同总价190万元。后双方于2022年6月签订《补充合同》,新增游泳馆空气能地暖系统等工程,增补合同价144.8万元。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但某某公司2未按约支付工程款318.06万元(扣除质保金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总包方某某公司3(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某某公司3作为总包方将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2再次分包给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违法分包,故原告与某某公司2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因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法院确认总工程款为334.8万元,扣除5%质保金后,某某公司2应支付318.06万元。

  1. 进度款950,000元:合同约定最迟应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但工程实际于2022年8月26日完成安装。法院认定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算。

  2. 结算款2,230,600元:补充合同项下工程于2023年1月15日验收,法院参照主合同约定,认定某某公司2应于验收后一个月(即2023年2月14日)付款,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起算。被告主张以原告提交结算单的2023年8月31日为起算点,因合同无效且原告已开具全额催款,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告与某某公司3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3存在欠付行为,故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1.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主张折价补偿。本案体现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核心精神,即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2. 利息起算需结合合同履行实际。法院在认定逾期利息时,未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而是结合工程验收、开具等事实综合判断,平衡了双方利益。

  3. 总包方责任边界明确。总包方仅对自身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若无直接合同关系或违法转包行为,不当然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清晰展现了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的常见争议及司法处理逻辑,对施工企业规范分包行为、及时主张权利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合同无效不代表权益丧失,但合法合规经营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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